(2016)豫1329执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豫柱、赵军凡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豫柱,赵军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第95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王豫柱,男,生于1986年3月1日,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港乡亭陂村被执行人赵军凡,女,生于1987年8月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豫柱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豫柱、赵军凡为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豫柱、赵军凡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