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伟杰、杨劲松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杰,杨劲松,沈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11号申请执行人朱伟杰,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开发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杨劲松,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沈鸣,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安源区朱伟杰申请杨劲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伟杰于2015-9-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鸣申请再审,省高院已决定提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萍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龚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