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与仇桂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仇桂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618号。法定代表人殷国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鑫、杜涛,该公司员工。被告仇桂香。现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原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联超市)与被告仇桂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联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朱鑫、杜涛,被告仇桂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联超市诉称,2009年6月10日,原告承租了淮安区仇桥供销社的房屋,租赁期间从2010年元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当时被告是供销社的负责人。2014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个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承租的仇桥供销社的房屋中约240平方转租给被告,但被告一直不缴纳租金,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仇桂香的合同并返还承包的房屋。被告仇桂香辩称,其从原告手中转租仇桥供销社房屋约240平方属实,从承租开始确实未给付原告租金,但现在我被刑事羁押,不清楚房屋现状,不同意将房屋返还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仇桂香原系淮安区仇桥供销社主任。2009年6月10日,原告承租了淮安区仇桥供销社所有的坐落于仇桥镇淮博路北边的仇桥供销社商场一、二两层房屋及西隔壁新建的商场,约2000余平方米,租赁期间从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当时被告系供销社的负责人。2014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个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合同内容为“出租方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仇桂香(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乙方承租房屋位于淮安区商联超市西边,甲方承租的供销社综合楼一层门面,第4-6间,面积约240平方米;第三条,1、租赁期限为47个月,即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2、租金:每年肆万伍仟元正。3、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凭收据向乙方收取第一年租金。以后乙方在租赁期每年度提前20天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第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1、2、3、逾期支付房租一月以上。”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以上事实,有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举证的租赁合同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仇桂香与商联超市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被告给付租金的义务,被告当庭自认至今未给付租金。现原告要求按照房屋转租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仇桂香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房屋转租合同》;二、被告仇桂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自己承包的位于淮安区仇桥镇商联超市西侧供销社综合楼一层门面第4-6间、面积约240平方米房屋返还给原告江苏商联超市有限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2081元(原告已经预交2081元),由被告仇桂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葛景丘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凌峰附页: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第七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