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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彭艳与杨淑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杨淑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111号原告:彭艳,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先锋。被告:杨淑景,女,汉族,现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艳诉被告杨淑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彭艳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