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彭艳与杨淑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杨淑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111号原告:彭艳,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先锋。被告:杨淑景,女,汉族,现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艳诉被告杨淑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彭艳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