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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冼伟能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伟能,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29号原告冼伟能,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八区兴华路128号三楼(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6708996-3。法定代表人孙甫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大伟,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冼伟能与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冼伟能的委托代理人文开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姚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3年8月27日。二、工作岗位:驾驶员。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止。四、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五、离职时间:2015年9月24日。仲裁裁决确认离职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六、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2013年8月27日,冼伟能与西部公汽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即冼伟能)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2年11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下发深宝人综合审决字[2012]第17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同意西部公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下发深宝人综合审决字[2013]第6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同意西部公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1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下发深宝人综合审决字[2014]第12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同意西部公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效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据此,本院确认冼伟能的工作时间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西部公汽所支付的工资当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七、加班费差额:不予支持。西部公汽所提交的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工资表有冼伟能的签名,冼伟能对上述表格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冼伟能称其仅对工资数额的认可,对工资表的结构并不认可。本院认为,冼伟能签名确认的工资表中已显示了出勤天数、法定假日出勤天数、实际车次、实际营收、超车次、超营收、岗位工资、安全奖、服务奖、车次工资、营收工资、超车次奖、超营收奖、年假工资、降温费等栏目,从工资栏目中可以看出冼伟能的出勤天数越多,完成的车次越多,其相应月份的工资也越高。同时,根据冼伟能签名确认的《单车运行记录表》所显示的出车情况,结合本院确认的西部公汽经相关部门批准及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劳动者采用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经本院核算,西部公汽已按劳动合同约定且按未低于同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了冼伟能的加班工资。因此,冼伟能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西部公汽以冼伟能在考核期内发生2宗责任上报事故等违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驾驶员岗位责任书》及公司相关规定为由,解除了与冼伟能的劳动合同。冼伟能与西部公汽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五)款载明“乙方(即冼伟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西部公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15、有甲方《岗位责任书》或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2014年3月1日,冼伟能签名确认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第二条“考核细则”第(三)项“驾驶员岗位责任考核记分办法”中的第6条发生事故考核扣分及赔偿标准中的“6.1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须根据事故责任及事故经济损失金额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并根据事故涉案金额扣分。……6.1.2交通事故的扣分标准具体如下:……(4)发生事故涉案金额10001-20000元,扣40分/宗;……(6)发生事故涉案金额30001-50000元,扣60分/宗”;第(五)项“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取消各类评奖,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予经济补偿:……8、考核期(12个月)内发生上报责任事故2宗(含2宗)以上的,除按上述有关条款处理外,做辞退处理;……15、累计被扣分值达到100分及以上时(奖罚分可以相抵,但燃料考核加/扣分除外);……”。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冼伟能分别于2015年6月26日、2015年9月9日发生2宗有责事故,涉案的金额分别为47236.76元、14940元。西部公汽与冼伟能签订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已有冼伟能签字确认,且经过民主程序,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上述责任书的规定,冼伟能发生2宗有责事故的行为已累计扣分达100分(60分+40分),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予经济补偿。本案中,冼伟能作为一名公共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其工作性质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这一岗位对其工作过程中的认真、谨慎工作态度提出较一般工作岗位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西部公汽依法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九、年终奖: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责任书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冼伟能发生了2宗有责事故,累计扣分已达100分,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已被取消了各类评奖资格;而年终奖时公司对于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奖励,公司有权制定相关的细则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及形式,根据西部公汽提交的深西公汽一分【2014】185号《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一分公司驾、乘及其他一线员工年终奖考核发放办法》第三条“其它事项”第(一)项“考核发放时间范围第四季度第一天至第四季度末最后一天。第四季度前离职的,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分公司人员一律不计发”。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离职这一事实,冼伟能要求西部公汽支付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十、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4日未休年假工资:不予支持。西部公汽所提交的《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员工请/休假审批表》显示,冼伟能于2015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8日请休假7天(其中年假5天,事假2天),该表格上有冼伟能的签字。冼伟能虽对上述表格上的本人签名有异议,但经法庭明释,冼伟能明确表示其不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视为冼伟能对上述签名的认可。根据冼伟能的入职年限,本院核算冼伟能于2015年可休年假为5天,即冼伟能已享受了2015年的年休假待遇,且从冼伟能签名确认的2015年2月份的工资表亦显示西部公汽于该月份已向冼伟能支付了年休假工资598元。综上,本院确认冼伟能已享受了带薪年休假且西部公汽已足额支付了年休假工资,冼伟能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十一、申请仲裁的时间:2015年10月26日。十二、仲裁请求:请求西部公汽支付冼伟能: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809.85元;2、2013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24日加班费差额29600.64元;3、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4日年终奖2273.625元;4、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2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288.96元。十三、仲裁结果:驳回冼伟能的全部仲裁请求。十四、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十五、其他:西部公汽未建立工会。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冼伟能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彭    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9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