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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奎强申请执行徐玉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奎强,徐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陈奎强,男,48岁。被执行人徐玉清,女,51岁。陈奎强申请执行徐玉清健康权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放弃了部分权利,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