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奎强申请执行徐玉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奎强,徐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陈奎强,男,48岁。被执行人徐玉清,女,51岁。陈奎强申请执行徐玉清健康权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放弃了部分权利,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