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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敬永春申请执行吴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永春,吴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敬永春,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13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吴小英,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2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6)川0802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小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小英的银行存款3050.00元(本金3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 苏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