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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与胡金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胡金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1045号原告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曾宪龙,主任。委托代理人朱为荣,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金根,男,194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胡金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金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胡金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章 艳人民陪审员 彭金山此页无正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