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民特2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震远。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明珠支行营业室支付的票号1030005225404974、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出票人广西钦州力顺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丹阳市汽车配件四厂、出票金额1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11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震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峰人民陪审员 罗能人���陪审员黄锦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裴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