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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慧与陈厚庄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陈厚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杨慧,女,2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陈厚庄,男,3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申请执行人杨慧与被执行人陈厚庄离婚纠纷一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厚庄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慧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标的较大,短期内无法执结,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刚审判员  白 茹审判员  刘洪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