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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3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煤机公司)。被执行人金沙县众森矿山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众森矿山经营部)。被执行人罗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罗建、众森矿山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建、众森矿山经营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建、众森矿山经营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09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