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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侯俊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图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侯俊。被执行人王建平。申请执行人侯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俊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6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平自动履行执行款7,802.00元、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侯俊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金明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