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3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国海与曹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海,曹文,孙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3838号之一申请人宋国海,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曹文,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廷军,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文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文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亿合公信用社的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郝伟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