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4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贾连华与贾连昌、贾连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连华,贾连昌,贾连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2162号原告:贾连华,女,1970年6月25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贾连昌,男,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贾连福,男,1973年3月22日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连华诉被告贾连昌、贾连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米长怡审 判 员  包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永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