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孙某某、孙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吕某某申请孙某甲、孙某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应支付申请人吕某某案款54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已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421执7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