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白铜俊、贺秉莲与陈龙、武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桐俊,贺秉莲,陈龙,武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白桐俊,男,58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申请执行人贺秉莲,女,60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陈龙,男,39岁,汉族,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武金娥,女,38岁,汉族,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白桐俊、贺秉莲与被执行人陈龙、武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桐俊、贺秉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五执字第96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五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粒江审判员  郝吉民审判员  王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