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倪俭兵与黄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俭兵,黄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41号原告倪俭兵。委托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俭兵与被告黄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韩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