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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罗俊珍与贾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俊珍,贾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罗俊珍,女,生于1962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贾明辉,男,生于1969年4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罗俊珍申请执行贾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贾明辉应当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罗俊珍的债务2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贾明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俊珍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贾明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二、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贾明辉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俊珍发现被执行人贾明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苏明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