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斯晓东、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斯晓东,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成效,孙佳,张跃飞,何旭辉,卜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908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黉门前58号。负责人:杜晓弟。委托代理人:韦丽苹。被告:斯晓东。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兴平西路。法定代表人:严成效。被告: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被告:严成效。被告:孙佳。被告:张跃飞。被告:何旭辉。被告:卜美霞。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斯晓东、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成效、孙佳、张跃飞、何旭辉、卜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斯晓东、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成效、孙佳、张跃飞、何旭辉、卜美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撤回对被告斯晓东、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飞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严成效、孙佳、张跃飞、何旭辉、卜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金 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