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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赵南珠诉长沙泽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南珠,长沙泽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893号申请执行人赵南珠,女,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泽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南珠与被执行人长沙泽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南珠45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泽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45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茂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