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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述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述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114号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商业步行街。被告唐述伟,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述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新晃县鑫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韬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