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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2016)78南昌鑫欣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邹常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鑫欣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常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78号原告南昌鑫欣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76748-0法定代表人:熊国锋住所地:进贤县。委托代理人:陈国根、张羽丰,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邹常辉,男,汉族,1985年5月16号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钟情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鑫欣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鑫欣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 情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余建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