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段圣平、炎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段圣平,炎陵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5执43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副总裁。被执行人段圣平,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炎陵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利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圣平、炎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圣平、炎陵县建筑工程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圣平、炎陵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兰中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