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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义与李忠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622执109号李忠权你与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应民初第11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90000元二、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1250元。特此通知审判员 :陈中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大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