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红与苏爱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苏爱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401号之一原告王红,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苏爱晶,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与被告苏爱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王红负担。审 判 长 李颖代理审判员 车锋人民陪审员 栗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琪速 录 员 李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