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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红与苏爱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苏爱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401号之一原告王红,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苏爱晶,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与被告苏爱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王红负担。审 判 长  李颖代理审判员  车锋人民陪审员  栗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琪速 录 员  李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