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谢满生与徐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满生,徐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谢满生。被执行人徐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满生与被执行人徐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遂草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和房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草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邓裕清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