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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廖某甲诉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227号原告廖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李小桃,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甲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廖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甲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金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