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48号原告张某甲,女,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某乙,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