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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48号原告张某甲,女,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某乙,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