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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国明与被执行人苏殿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明,苏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5号申请执行人韩国明,男,1965年6月1日,汉族,海林市温馨家园旅馆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苏殿伟,男,1984月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韩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殿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国明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苏殿伟尚欠申请执行人韩国明人民币4450.0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0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