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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34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晴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