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第2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环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环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第2013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十路3369号。法定代表人王义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中环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开源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杨连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环光伏太阳能有限公司(2015)滨塘民初字第83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8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