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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俞莉与曾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莉,曾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867号原告俞莉,女,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曾宏丽,女,汉族,1985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中国银行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莉与被告曾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原告俞莉提供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东坡路53号6幢105室的房产(永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俞莉单独所有的永安市东坡路53号6幢105室的房产(永房权证字第××号),保全价值以200000元为限。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曾宏丽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新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春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