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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执字第1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5)市中执字第1467-1号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467-1号申请执行人刘X。被执行人王XX。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王XX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审结,该案(2014)市中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鲁XX号车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尹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