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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委托代理人:黄万钞,系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曾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将婚生子曾翰轩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至独立生活;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及婚生子外出去向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黄某发现被执行人曾某去向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3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