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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草塔鑫富针织厂、顾荣贵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草塔鑫富针织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催6号申请人:诸暨市草塔鑫富针织厂,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杭金七村清臣房自然村167号。投资人:顾荣贵。申请人诸暨市草塔鑫富针织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记载:票号40200051/25607756,出票日期2015年8月19日,出票人诸暨市雅士洁针纺有限公司,帐号20×××76,出票行诸暨农商银行营业部,收款人滑县振华棉纺有限责任公司,帐号16×××22,票面金额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诸暨市草塔鑫富针织厂于2016年4月1日以遗失票据已找回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诸暨市草塔鑫富针织厂以遗失票据已找回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诸暨市草塔鑫富针织厂撤回对银行承兑汇票(票号40200051/25607756)的公示催告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诸暨市草塔鑫富针织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晖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