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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4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向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向军,张庭俊,王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4138号之一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向军,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庭俊,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向虎,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向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向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郝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