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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海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海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1046号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宋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649元,由原告朝阳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译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