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振德与孙万友、孙殿军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德,孙万友,孙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德,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孙万友,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孙殿军,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王振德申请孙万友、孙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万友孙殿军应支付申请人王振德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