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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振德与孙万友、孙殿军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德,孙万友,孙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德,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孙万友,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孙殿军,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王振德申请孙万友、孙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万友孙殿军应支付申请人王振德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