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林兴与被告黄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兴,黄瑞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09号原告徐林兴,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代理人黄小红,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瑞发,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兴与被告黄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林兴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林兴以被告黄瑞发在纠纷发生前就已经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而原告起诉时未将该个体工商户列为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徐林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速 录 员 潘美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