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李文华申请执行方兴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某某的银行存款5300.00元(其中本金5250.00元、执行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 苏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