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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彭建平、王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平,王钰,简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平,男,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王钰,女,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简努荣,男,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建平与被执行人王钰、简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