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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宣告李梦珠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2民特2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2010年4月28日生。法定代理人刘新志,男,汉族,1952年3月2日生。系刘某某祖父。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梦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诉称,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梦珠为母子关系,李梦珠与申请人之父刘栓在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刘某某2010年4月28日生,次子刘世航2012年3月20日生,出生后不久溺水身亡,长女出生后一个月夭折(没上户口)。刘栓因患肾病于2015年7月20日医治无效死亡。李梦珠于2013年10月12日走失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申请法院宣告李梦珠失踪。经查,李梦珠,女,汉族,1989年12月10日生,户籍地址:通许孙营乡大渚刘村62号。刘某某与李梦珠系母子关系,刘某某父亲刘栓已死亡。李梦珠于2013年10月12日走失,杳无音信,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2月4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李梦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梦珠仍下落不明。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李梦珠有财产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李梦珠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虽经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发出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刘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李梦珠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梦珠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厉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振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