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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郭万生、王德华与赵偏偏、张青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生,王德华,赵偏偏,张青华,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淮上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433号原告郭万生。原告王德华。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明君、谢旗山。被告赵偏偏。被告张青华。被告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淮上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方红雨,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万生、王德华与被告赵偏偏、张青华、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淮上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淮上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义乌市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华锋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明君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1月3日晚,被告赵偏偏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四海大道三标工地至义乌市××××和乐采石场,同日21时15分许,途经义乌市××大道与××交叉口沿××道进入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原告郭万生驾驶的沿四海大道西往东方向直行的赣L×××××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碰撞后赣L×××××号重型厢式货车起火,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赵偏偏、郭万生、袁志业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2014年3月7日,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经调查不能查证:1、事故发生时郭万生驾驶的赣L×××××号重型厢式货车通过停止线时交通信号灯的具体情况;2、事故发生时赵偏偏驾驶皖C×××××号重型自卸货车进入交叉路口时交通信号灯的具体情况。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赵偏偏、张青华、凯达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5800元、车上货物损失130800元,合计1766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60%的责任比例计算);2、被告人民财险淮上服务部对上述第一项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四、被告被告赵偏偏、张青华、凯达公司均未作答辩。被告人民财险淮上服务部书面答辩意见:1、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及事故责任的划分没有异议;2、对皖C×××××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本起事故因损失重大,商业险限额已经使用完毕,交强险医疗费及死亡伤残限额也使用完毕,请求法院依法调取(2014)金义民初字第2573号、(2014)金义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书。故本案的保险限额仅剩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诉讼费。五、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被告赵偏偏系被告张青华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被告张青华将皖C×××××号车挂靠在被告凯达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皖C×××××号车在被告人民财险淮上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六、司法鉴定意见:2016年1月22日,义乌市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报告,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车损为75000元(已扣除残值30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500元。七、本院确认的原告各项合理损失:车辆损失75000元、货物损失217980元,合计292980元。八、其他事项:本次事故中受伤的郭万生、袁志业均已起诉,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金义民初字第2573号及2882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中对交强险医疗及伤残限额、商业三者险限额部分已全部处理完毕。原告郭万生、王德华系个人合伙关系,两人将赣L×××××号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在江西龙昌物流有限公司,合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裁判理由与结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院确定赵偏偏、郭万生的责任比例为6:4。被告张青华雇佣的驾驶员赵偏偏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雇主张青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偏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张青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青华将皖C×××××号车挂靠在被告凯达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原告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即被告凯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计算,被告人民财险淮上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张青华在超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90980元×60%=174588元。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淮上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万生、王德华财产损失2000元。二、被告张青华在超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郭万生、王德华财产损失174588元。三、被告赵偏偏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固镇县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至四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郭万生、王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元(已减半收取),车损评估费3500元,合计4027元,由被告张青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54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