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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敬若与杨奕、杨顺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敬若,杨奕,杨顺贤,肖德茂,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杨敬若。被执行人杨奕。被执行人杨顺贤,即墨市和平五区13号楼1-601户。被执行人肖德茂。被执行人潘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敬若与被执行杨奕、杨顺贤、肖德茂、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代理判员王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其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