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法执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蒋某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蒋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00450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吕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源县人民法院(2015)渭民二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蒋某某、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蒋某某偿还薛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5元,申请费86元,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待结案时结算。但被执行人蒋某某、吕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吕某工资由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代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划拨被执行人吕某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账户现金75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