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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法执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蒋某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蒋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00450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吕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源县人民法院(2015)渭民二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蒋某某、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蒋某某偿还薛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5元,申请费86元,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待结案时结算。但被执行人蒋某某、吕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吕某工资由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代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划拨被执行人吕某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账户现金75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