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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欧飞与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飞,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00060号申请执行人欧飞,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景文购物中心)C1106。法定代表人:周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景文购物中心)C1106。法定代表人:沙川,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