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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常瑞桃申请陈春光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指定管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瑞桃,陈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常瑞桃,住所地托克托县,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常连春,监护人被执行人陈春光,地址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苏波盖乡丹进营村。本院受理的常瑞桃申请执行陈春光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管辖区内,本案由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2执88号案由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云 波审判员  刘永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福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