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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8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徽龙庵集团有限公司与九鼎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龙庵集团有限公司,九鼎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88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2330231-X。法定代表人:何夕松,董事长。被执行人:九鼎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阳县。组织机构代码:68498065-1。法定代表人:应春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九鼎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九鼎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龙庵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681311元及利息444114.54元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九鼎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九鼎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造粒设备机械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