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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程思平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程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七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388-4。法定代表人詹勇,局长。被执行人程思平,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案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房管行处(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程思平作出长国土房管行处(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1月27日催告被执行人程思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程思平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长国土房管行处(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长国土房管行处(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斌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简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