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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新昌县圣马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润力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新昌县圣马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润力轴承有限公司,竺新军,张小英,俞雷,王林娜,许学忠,赵云妃,黄永中,杨慧芳,吕刚,新昌县来胜达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九峰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128号一层。负责人茆国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员工。被告新昌县圣马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大市聚镇聚梁路10号。法定代表人吕刚。被告新昌县润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城东新区(王家园)。法定代表人许学忠。被告竺新军,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张小英,女,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俞雷,男,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王林娜,女,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许学忠,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赵云妃,女,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黄永中,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杨慧芳,女,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吕刚,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新昌县来胜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工业园区羽林畈羽林路。法定代表人王林娜。新昌县大市聚镇金环轴承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大市聚西王村。负责人黄永中。被告新昌县九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小将镇里小将村。法定代表人张小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新昌县圣马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马公司)、新昌县润力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力公司)、竺新军、张小英、俞雷、王林娜、许学忠、赵云妃、黄永中、杨慧芳、吕刚、新昌县来胜达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胜达公司)、新昌县大市聚镇金环轴承厂(以下简称金环轴承厂)、新昌县九峰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稠州银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委托代理人罗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马公司、润力公司、竺新军、张小英、俞雷、王林娜、许学忠、赵云妃、黄永中、杨慧芳、吕刚、来胜达公司、金环轴承厂、九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相关的借款借据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圣马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68594.77元。2、请求判令被告圣马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利息88332.91元、复利3743.83元、罚息8823.35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此后请求按年利率13.5%计算复利、罚息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669494.86元。3、请求判令被告润力公司、竺新军、张小英、俞雷、王林娜、许学忠、赵云妃、黄永中、杨慧芳、吕刚、来胜达公司、金环轴承厂、九峰公司对被告圣马公司以上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保全费等由各被告负担。被告圣马公司、润力公司、竺新军、张小英、俞雷、王林娜、许学忠、赵云妃、黄永中、杨慧芳、吕刚、来胜达公司、金环轴承厂、九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圣马公司。保证人:润力公司、竺新军、张小英、俞雷、王林娜、许学忠、赵云妃、黄永中、杨慧芳、吕刚、来胜达公司、金环轴承厂、九峰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保证最高本金限额:1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8月3日止。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9%。罚息:在借款利率上浮50%。约定还款方式: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实际还款及欠款情况:截止2015年8月18日,尚欠借款本金1568594.77元,利息88332.91元、复利3743.83元、罚息8823.3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圣马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因润力公司、竺新军、张小英、俞雷、王林娜、许学忠、赵云妃、黄永中、杨慧芳、吕刚、来胜达公司、金环轴承厂、九峰公司自愿为圣马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故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新昌县圣马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68594.77元。二、新昌县圣马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利息88332.91元、复利3743.83元、罚息8823.35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止,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包括复利)按人民币1656927.68元,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三、新昌县润力轴承有限公司、竺新军、张小英、俞雷、王林娜、许学忠、赵云妃、黄永中、杨慧芳、吕刚、新昌县来胜达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大市聚镇金环轴承厂、新昌县九峰轴承有限公司对新昌县圣马轴承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25元,由被告新昌县圣马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润力轴承有限公司、竺新军、张小英、俞雷、王林娜、许学忠、赵云妃、黄永中、杨慧芳、吕刚、新昌县来胜达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大市聚镇金环轴承厂、新昌县九峰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新昌县圣马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润力轴承有限公司、竺新军、张小英、俞雷、王林娜、许学忠、赵云妃、黄永中、杨慧芳、吕刚、新昌县来胜达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大市聚镇金环轴承厂、新昌县九峰轴承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新昌县圣马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润力轴承有限公司、竺新军、张小英、俞雷、王林娜、许学忠、赵云妃、黄永中、杨慧芳、吕刚、新昌县来胜达轴承有限公司、新昌县大市聚镇金环轴承厂、新昌县九峰轴承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25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审 判 长  蒋加安人民陪审员  高 展人民陪审员  谢舒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雅轩 微信公众号“”